丹检发〔2014〕23号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严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干警请销假行为,根据《公务员法》及州、县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休假
干警按政策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8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3天;已满20年的,休假18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休假的,经检察长批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探亲假
已婚干警与配偶在异地居住的,每年可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休此种探亲假的,当年休假折半);与父母在异地居住的,每4年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一次。未婚干警(离异或丧偶的从次年起算)与父母在异地居住的,每年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一次,2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休此种探亲假的,当年休假折半)。公休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探亲假给予相应的路途时间,往返车船费可按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需到政治处登记核实。
对既符合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干警,原则上探亲假和休假不得分开使用。对一年内同时具备探配偶和探父母的,只享受其中一种探亲假。对父母(含配偶父母)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居住的,具体探望哪一方由干警自己决定;探亲假不跨年使用,未休完的不实行经济补贴。
三、事假
1、干警因事可以请事假。事假天数抵扣当年的休假、探亲假天数,干警在休完当年休假、探亲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予5天的事假期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的事假期限;已满20年的,给予15天的事假期限。干警事假超过以上天数的,抵扣下一年度的休假、探亲假。
2、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再享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的其他一切假期。(如遇县委有新规定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病假
1、干警生病经医院出具证明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凭据复印件后可以请病假。无手续证明的以事假计算。
2、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再享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的其他一切假期。连续两年病假(从请病假之日起计算)确不能返岗上班的,按照丹委办(2013)82号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县委有新规定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婚假
公务员在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限内结婚的,婚假为10天(不含再婚),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23周岁,少数民族下调2岁)的初婚者,可再享受20天的假期。异地结婚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六、产假
1、正常生育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婚规定的(女满24周岁的出育,少数民族22周岁),增加产假30天,男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出具证明后,可再享受30天的哺乳假。
4、公务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七、丧假
公务员因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丧假为7个工作日(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八、请假程序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手续。不具备书面手续的视为未请假。干警请假先到政治处打请假报批单,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回执单交况正文副检察长。请假3天及以上的,按上述程序操作后,须报检察长批准。离开县城的要报检察长同意。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按时到岗上班,并按照审批权限亲自向院领导和政治处销假填写销假日期并签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手续的,报分管领导同意,由科室负责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假条,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本人的日工资;请假人和签署意见人弄虚作假的,负连带责任,按隐瞒的实际天数扣发日工资,当年年度不得晋职、嘉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
当年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内可以分段安排,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填写余假报告单,交分管领导签字。干警休假期间,其担任的工作由所在部门自行协调安排,不得使工作脱节。
九、干警出勤天数与年度考核挂钩。
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出勤不得少于244天。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的,年出勤天数不得少于184天。年出勤天数少于184天,多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年出勤天数少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参加考核。
十、旷工
迟到3次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一天。不请假而离岗,或者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返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天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休假后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则取消下一年休假资格。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依法予以辞退。
十一、公示
政治处按照指纹记录及有关请假手续每月通报一次干警出勤情况,干警因工作原因不能在院里打卡的,须填写报告单,并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字。
十二,干警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 扣发出来的款用于年底奖励全勤干警。
十四、 此规定从2014年5月1日实施。
十五、 此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注:日工资=月实发工资÷22.5)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2014年4月14日
附件: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试行)
丹巴县检察院考勤制度(试行)
为了严格执行我院上下班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强机关纪律作风,逐步实现我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考勤制度,考勤制度由院政治处负责考核。
一、 工作时间实行上下班签到制。所有人员必须指纹打卡签到。
1、有效打卡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点40分上班12点下班;下午2点40分上班5点30分下班打卡有效,非因工作原因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打卡的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打卡的视为早退。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点10分上班12点下班;下午2点10分上班5点30分下班打卡有效,非因工作原因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打卡的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打卡的视为早退。
2、因工作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打卡的,应到政治处填写考勤登记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否则登记无效。分管领导不在院的,事后必须补签,分管领导出差或休假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院领导代签。
3、正常出勤一天应按时打卡4次。如遇紧急情况(如突然生病等),本人不能到政治处考勤登记表登记的,科室应及时出具意见。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一月内,凡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100元,一天内只打一次卡也未到政治处填写考勤登记表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一天内一次卡都未打,也未到政治处填写考勤登记表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100元。
4、院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部门人员的考勤登记,分管领导出差或休假的,应委托在家的院领导负责登记。
二、政治处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进行公示。
三、政治处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每月汇总一次,并进行公示。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