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开展检察官遴选工作,推进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甘孜州检察机关2019年度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遴选标准、严格遴选程序、控制遴选员额,择优遴选入额检察官,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分布科学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我院检察官遴选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进行。
三、遴选名额
我院检察官入额遴选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进行,员额检察官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6%以内,分配调剂后各检察院员额比例最高不超过42%。我院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和员额检察官空缺情况,对我院的员额总量进行统筹调剂,选员额检察官1名。
四、遴选范围
我院在编在职,符合遴选、任职条件的未入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可以报名参加本院遴选。
五、资格条件
(一)报名参加检察官遴选,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2.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3.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工作作风、职业操守,业务水平较高,司法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办理案件;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检察官助理,须任职满五年(含试用期,员额制实施前同等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6.近三年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不定等次但期满考核合格的,视作称职等次);
7.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
8.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检察办案职责的身体条件;
9.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员额制实施前已任命为检察官但未入额的,参加遴选不受第4项、第5项条件限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因个人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未结案的;
2.近三年在履行检察办案职责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从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有偿法律服务职业,且不愿退出的;
4.近三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健康状况暂无法胜任检察官岗位工作的;
5.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遴选方式
入额遴选全省统一开展,包括报名、考试、考核、专业审核、公示等环节,全面综合考察人选。本院人员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考试+考核”成绩总分100分,其中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由省检察院统一委托第三方完成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工作,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分地区考试。考核重点考察近三年办案或辅助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包括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业绩考核以考核对象司法办案情况为基础,结合履行其他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量化分析,占考核总分的70%;民主测评是对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占考核总分的30%。
七、遴选程序
(一)申报计划。按照州院要求,并结合员额空缺情况和工作实际需求,上报《申报表》报上级院审批。
(二)动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我院政工部门报名,填写报名表格。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报名人员,就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情况进行书面承诺(见附件4)。
本院政工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省院组织的入额考试。
(四)考核。
1.考核组的组成和分工
考核组由本院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政工部门、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派员组成考核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民主测评工作、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绩考核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纪律、廉政考核及考核过程的监督工作。考核组成员回避参照《四川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入额考核工作。
院领导干部(除检察长外)的遴选考核工作,由州院党组负责;其他人员的遴选考核工作,由本院党组负责。
2.考核程序
(1)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考核对象应如实撰写近三年来的工作业绩报告(附件5),并分级分层进行审核:
院领导干部(除检察长外)的业绩报告,本人签字后,由检察长审核,做出“是否属实”的评价并签字确认。
科室负责人的业绩报告,本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做出“是否属实”的评价并签字确认。
其他人员的业绩报告在部门领导审核,本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做出“是否属实”的评价、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工作业绩公示
工作业绩报告(包括检察长的业绩报告)由政工部门汇总后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收到有关廉政方面的反映,政工部门将相关反映反馈至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负责核查;若收到有关业绩方面的反映,政工部门将相关反映反馈给业绩考核组,由业绩考核组负责核查。
(3)组织民主测评
工作业绩公示期满,组织民主测评,测评要素主要围绕测评对象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司法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开展,测评范围全院在编在职干警中进行。
院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工作由上一级院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民主测评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组织民主测评工作前,提前5个工作日分别层报省、州院政治部,省、州院按考核分工派员参加。
民主测评实行分类计票,分A、B票两类,A票由院领导填写,占民主测评得分的40%;B票由其他人员填写,占民主测评得分的60%。A票和B票均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每个等次折合一定分值量化计分,并计入考核分值。每个层次的民主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8+“一般”票数×0.6+“差”票数×0.4)×100/总票数,弃权票不计票、不得分。
(4)分级组织业绩考核
检察官业绩考核是以考核对象的司法办案情况为基础,应突出考核对象的办案业绩,结合其他职责情况对其工作进行量化分析,充分体现不同业务岗位职责和基本办案数量、质量要求。业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组的等次建议在考核组组长的主持下,由考核组成员无记名投票,经合议产生。考核组组长根据考核组的等次建议和平时掌握情况,按优秀100-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59-0分,拟定量化分值建议,优秀人数不得超过本院本次遴选检察官员额总数。
院领导干部(除检察长外)的业绩考核由州院考核组负责。
其他人员的业绩考核,由本院考核组负责,主要考核检察官的办案业绩及现在岗位的工作业绩,根据近三年工作情况和过去办案情况,参照任职资历、表彰奖励、学历学位、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结果等情况,充分体现不同业务岗位职责和基本办案数量、质量要求等。对未入额检察官的实际办案工作经历,适当计分。辅助办案情况的考核,结合2018年度开展的绩效考核情况开展,并充分听取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的意见。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填写《拟入额检察官人选考核得分表》提交本院政工部门。
(5)征求考核对象党风廉政情况
本院政工部门向党组报告前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征求意见。除检察长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由州院政工部门书面征求州级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其他考核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由本院政工部门书面征求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审议上报。本院政工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向本院党组报告审议。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后,严格按照1:1.1的比例,研究确定拟入额人选、差额人选名单,逐级上报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达不到比例的,可全部推荐),本院内候选人相关资料信息负责,确保信息准确、内容客观、评价全面。
本院政工部门负责对拟入额检察官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名单公布后,本院政工部门逐级向省院呈报以下推荐意见材料:1.《关于提请遴选委员会审议的情况报告》;2.《候选检察官名册》;3.《候选检察官情况表》。
(七)审核把关。
待省院下发确认入额通知。
干部群众对人选有不良反映的,由省院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不应入额的,经省院党组同意,取消其入额资格,并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入额。
(八)岗位承诺。拟任人选在本院政工部门提交承诺书,对任职后履职情况进行承诺。承诺书严格按照省院政治部统一制作格式书写。
(九)提请任免。本院根据省院党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其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原任检察员的,不需要再办理任职手续。
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院领导,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按程序报省检察院批准退出员额。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成立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度2019年度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专门工作力量,确保责任到位,积极有序开展检察官入额工作。
(二)把好政策、切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相关检察官遴选政策精神,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突出考察工作实绩,坚持好中选优,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深入细致地摸底调研,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和队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职位条件、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分值权重。
(三)宣传引导、公开透明。做好遴选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吃透改革精神,防止误读误传和盲目猜测,真心拥护和支持改革。严格执行遴选全程同步公开,遴选方案、考试考核程序、标准、分数、排名和候选人名单第一时间在本单位公布,提高遴选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干警监督。未经公布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四)严明遴选纪律。严格遵守遴选工作纪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按照遴选方案进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格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当事人的遴选资格。